新疆9人因恶意隐瞒行程逃避公安防疫检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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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隐瞒行程逃避防疫检查,新疆兵团七师胡杨河市9人被处拘留15日并罚款元。

  7月28日,从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了解到,师市某建筑工地杨某等9人,存在恶意逃避、隐瞒不报从乌市等重点地区返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元。

  7月11日,杨某从胡杨河市到奎屯市乘火车,到乌鲁木齐建筑培训中心参加职业技能考试和操作实训考试,15日下午乘火车返回奎屯市后,未通过安检被防疫人员劝返,乘坐火车返回乌鲁木齐,16日16时搭乘银某的私家车于7月16日20时到达胡杨河市。

  7月11日,银某乘火车与陈某、何某从四川广元到兰州。于7月15日清晨9点到达乌鲁木齐。7月16日16时许,银某在乌鲁木齐市接到杨某直接驾车于当晚20时到达胡杨河市。

  杨某的老板唐某在乌鲁木齐市得知杨某在乌市培训完毕后,与另一个在乌市的老板万某,以及胡杨河市某工地工头尹某,通过电话商量如何能逃避卡点疫情防控检查进入胡杨河市。3人通过协商,得知工地工人银某、陈某、何某3人恰好从四川返回,决定派人携带本地的4部手机,将杨某、银某、陈某、何某4人接回。

  7月16日19时许,尹某派遣马某驾车前往接人,马某携带本人(马某有2部手机,借出一部,自己留一部用)及妻子林某、杨某丈夫高某、唐某妻子文某共4部显示本地行程码的手机,送至在团三角庄等待的杨某、银某、陈某、何某4人手中。4人在拿到手机后,便使用他人行程码逃避沿途两个疫情防控卡点检查,回到工地后并未及时给工地负责人上报。

  7月19日13时许,奎屯垦区公安局六十户派出所嵩山路便民警务站在对工地人员进行核查期间,银某、陈某、何某再次以外出购物为由逃避防疫排查。杨某得知民警在工地进行排查,有意逃避检查。

  以上人员中,杨某、银某、陈某、何某、唐某、尹某、马某、万某、高某9人明显存在恶意逃避隐瞒不报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师市疫情防控工作,公安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目前,杨某双抗及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与其同行人员已全部自费集中隔离,工地所有人员实施工地内居家隔离。

  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在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因为一个人,因为一句谎言,不知要耗费多大的精力大海捞针,多少人将暴露在安全隐患之下。

来源:新疆交通广播、乌鲁木齐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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